仓储合同的成立概念是什么?
1、依法成立的仓储合同,在合同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拘束力;仓储合同成立的概念是指,如果保管人和存货人意思表示一致的,仓储合同就成立。
2、法律依据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
第五百零二条,依法成立的合同,自成立时生效,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。
依照法律、行政法规的规定,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,依照其规定。
第九百零四条,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,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。
第九百零五条,仓储合同自保管人和存货人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。
仓储合同如何进行风险防范?
1、存货人在货物品名、种类、数量、质量等方面弄虚作假依据保管货物的不同保管难度,库营业人有着不同的收费标准。存货人常常出于想少交保管费或其他方面的动机,在货物的品名和种类上弄虚作假。大部分情况下,存货人为了降低仓储费用,故意将危险物品作为普通物品,将特别货物当作一般货物,将贵重物品作为普通物品。
2、存货人对将交付储存的货物的保管要求和保管条件提供虚假的信息。
3、存货人欺诈保管费用。
4、存货人转让合同的风险。
5、仓储企业不按合同或物业惯例进行保管,给存货人造成损失。
6、仓储企业滥用免责条款免责条款,是指当事人以协议排除或者限制其未来责任的合同条款。它是当事人双方协商同意的合同的组成部分,具有约定性。
7、存货人不履行提货及交款义务而造成“死库”。